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6號
- 原告
- 潮星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淑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盛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宜軒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5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宜軒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5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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