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潮星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淑君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宜軒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59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