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號
- 原告
- 李佩芬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被告
- 李兄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茂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及返還扣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分割如所附圖所示面積共6,612平方公尺之土地,並就該土地辦理應有持分1/6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李茂德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萬6,062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面積及107年1月公告現值計算後,核定為1057萬9,200元【計算式:6612㎡x1600元=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與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結果為1萬7,754元【計算式:105104+2650=10775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