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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
    鍾孟吟

  • 原告
    利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利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孟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35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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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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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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