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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告
利捷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孟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3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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