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寶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0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