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5號
- 原告
- 泉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俊齊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騰翔、翔王實業有限公司、王玉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交裁判費。查原告列有先位聲明、備位聲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本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37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