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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告
泉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齊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騰翔、翔王實業有限公司、王玉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交裁判費。查原告列有先位聲明、備位聲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本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37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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