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9號
- 原告
- 林秀妹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岱樺、吳家良、陳尚德、伍詠笙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2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5,53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0,5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