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黃杰
- 原告林秀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9號原 告 林秀妹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岱樺、吳家良、陳尚德、伍詠笙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92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5,53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0,599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99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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