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28號
- 原告
- 兄弟五金鑄造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溪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沃馬精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