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0號 原 告 黃妍妍即青青男士理髮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楊恩揚 李雅惠即青揚理髮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恩揚、李雅惠即青揚理髮店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將於Facebook、Instagram以主題標籤標記青青男士理髮之相關貼文全部刪除,並不得再於Facebook、Instagram或其他類似粉絲網頁 使用青青男士理髮等字樣,及被告應於Facebook、Instagram張 貼內容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其訴訟目的均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按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計算式:5,400+3,000=8,4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