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0號
- 原告
- 黃妍妍即青青男士理髮
- 訴訟代理人
- 黃銘煌律師
- 被告
- 楊恩揚
李雅惠即青揚理髮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恩揚、李雅惠即青揚理髮店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將於Facebook、Instagram以主題標籤標記青青男士理髮之相關貼文全部刪除,並不得再於Facebook、Instagram或其他類似粉絲網頁使用青青男士理髮等字樣,及被告應於Facebook、Instagram張貼內容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其訴訟目的均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按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計算式:5,400+3,000=8,4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