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賴秀雯
- 原告習家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6號原 告 習家淦 王櫻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習家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宏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何金水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19,737 元(計算式:2050147 +1669590 =3719737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且前開原告請求金額中,包含特別休假之未休工資459,137 元(計算式:254747+204390=459137),屬被告尚須給付薪資,此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2,480 元,故本件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48元(計算式:37828 -2480=35348 ),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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