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0號
- 原告
-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十全農業生技有限公司、林芳祺、林仕杰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709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59,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3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2,82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