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4號
- 原告
- 銘信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信彰
- 訴訟代理人
- 林益誠律師
- 被告
- 蔡易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轉移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公司起訴主張訴外人蔡易澄為取得原告公司之股份,則以系爭專利權作為取得原告公司股份之對價,原告公司每股之股價為新臺幣(下同)10元,蔡易澄取得9萬9000股,系爭專利權乃原定出資額99萬元之技術出資,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