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4號 原 告 銘信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彰 訴訟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被 告 蔡易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轉移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公司起訴主張訴外人蔡易澄為取得原告公司之股份,則以系爭專利權作為取得原告公司股份之對價,原告公司每股之股價為新臺幣(下同)10元,蔡易澄取得9萬9000股,系 爭專利權乃原定出資額99萬元之技術出資,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