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蔡偉仁 蔡政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貨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7,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