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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6號

所有物返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告
馳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雲
被告
上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雖請求返還鋼軌、H型鋼、千斤頂等物,惟其價值已據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260,308 元,是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60,308 元,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736,352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96,660 元(計算式:1,260,308 元+736,352 元=1,996,6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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