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1號
- 原告
- 生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霞
- 訴訟代理人
- 周佳弘律師
- 被告
- 延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及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1,679 平方公尺,茲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502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6,767,858 元(1679×75502 =126,767,858 ),其他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等,均屬附帶請求,不得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8,12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