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2號
- 原告
- 陳國顯
- 原告
- 吳-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耀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89,173元(①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確認買賣不存在及塗銷所有權移轉部分為5,881,765元,②訴之聲明第三、四項確認買賣不存在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為568,500元,③訴之聲明第五項塗銷限制登記為9,538,908元,④訴之聲明第六、七、八、九項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以抵押權設定金額為2,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6,472元,並提出臺中市沙鹿區六福段736、737、738、750、751、752、770、798、1091、1092、1093、1094、1095、1096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姓名勿遮蔽)及同段建號397、398、399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姓名勿遮蔽)到院,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