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3號
- 原告
- 謝博文
- 被告
- 宸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素秋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碧裕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益生
高捷欣
壹、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訴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ㄧ部分,係請求確認被告宸泓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宸泓公司)對被告張素秋、張碧裕有債權存在;訴之聲明二部分,則請求被告張素秋、張碧裕給付被告宸泓公司共計美金1,233 元、港幣23,476元、人民幣282,355元、新臺幣30,296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核原告訴之聲明雖有2 項,然訴訟利益應屬一致,應以其中訴訟標的較高者,定其價額。
㈡查原告訴之聲明ㄧ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26,406 元。訴之聲明二部分,原告係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起訴,此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按。而臺灣銀行於該日之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1.3元、港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港幣1 元兌換新臺幣4.019 元、人民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人民幣1 元兌換新臺幣4.576 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足參。是原告訴之聲明二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55,295 元【計算式:(美金1,233 元×匯率31.3元)+(港幣23,476元×匯率4.019 元)+(人民幣282,355 元×匯率4.576 元)+新臺幣30,296元=新臺幣1,455,295 元】。茲比較前開訴之聲明ㄧ、二訴訟標的金額後,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較高之訴之聲明ㄧ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㈢是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26,40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173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