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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楊珮瑛

  • 當事人
    吳宸維龜山云股份有限公司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肆捨五入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3號原   告 吳宸維 被   告 龜山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   告 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   告 肆捨五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   告 文心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   告 中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   告 忠孝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又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6 =9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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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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