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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黃杰
  • 法定代理人
    張又仁

  • 原告
    尚昇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尚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又仁 訴訟代理人 張又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茪評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2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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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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