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84號
- 原告
- 張乃云
上列原告對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