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黃杰
- 法定代理人廖倉德
- 當事人張德正、艾莉鴻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5號原 告 張德正 被 告 艾莉鴻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倉德 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莉鴻國際有限公司、廖倉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49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8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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