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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競業禁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陳瑩昇

  • 原告
    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5號原   告 奇巧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朝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競業禁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758,3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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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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