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8號
- 原告
- 株式會社(TrendyInformation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黃野弘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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