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株式會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株式會社(TrendyInformationCo. Ltd) 法定代理人 黃野弘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