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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8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告
株式會社(TrendyInformationCo. Ltd)
法定代理人
黃野弘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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