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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告
陳維家
被告
喜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嘉豪
被告
沈文示

      董昱彥

      林威效

      楊鎮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互相競合,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39萬4846 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萬4846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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