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號
- 原告
- 陳維家
- 被告
- 喜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嘉豪
- 被告
- 沈文示
董昱彥
林威效
楊鎮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互相競合,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39萬4846 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萬4846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