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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告
林羿瑩
兼訴訟代理人
林泳維

原告與被告曾瑞憲、大愛資源回收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74,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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