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 原告
- 林羿瑩
- 兼訴訟代理人
- 林泳維
原告與被告曾瑞憲、大愛資源回收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74,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告與被告曾瑞憲、大愛資源回收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74,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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