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6號
- 原告
- 新明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德春
- 被告
- 成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朱振維
- 被告
- 烽陞油壓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月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