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1號原 告 東明鋁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成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02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8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1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