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簡昱緁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