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5號
- 原告
- 簡昱緁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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