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莫兆鴻
- 原告陳桂香
-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張嘉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6號原 告 陳桂香 盧素梅 蕭美女 江清石 林宏達 林素貞 陳鈺娟 林淑美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張嘉澤 李淑貞 楊湋權 林義朋 林明勇 盧惠鈺 吳水蓮 廖麗華 林美滿 陳劉淑娥 劉淑勤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參照)。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包括訴之主觀合併與訴之客觀合併,蓋共同訴訟性質上亦為原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標的,就民事訴訟法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目的而言,與訴之客觀合併無本質上差異,自應一體適用。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8人係請求分別列入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0289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第一次分配結果,而合併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為普通共同訴訟。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故依各原告主張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有理由得增加分配之金額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25,492元(計算式:484,415元+101,637元+225,309元+498,159元+180,247元+67,593元+90,124元+578,008元=2,225,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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