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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楊珮瑛
  • 法定代理人
    鄭嘉輝

  • 原告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號原   告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育慈即衣飾邦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302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08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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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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