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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告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育慈即衣飾邦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302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08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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