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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5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5號

原告
初日精密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茗雅
被告
葉恆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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