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9號
- 原告
- 全允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2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