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5號原 告 頡鑫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樺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