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林婉昀
- 原告吳培菁即菁坊美容工作坊
- 被告江佳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7號 原 告 吳培菁即菁坊美容工作坊 被 告 江佳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217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5萬949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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