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2號 原 告 奇鼎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澤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明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