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1號
- 原告
- 晉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昌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梁力友、高臺麟、陳奕男、 高盟慧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219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