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1號原 告 晉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昌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梁力友、高臺麟、陳奕男、 高盟慧發支付命令( 108 年度司促字第219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