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71號原 告 漢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對被告準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7,0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