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王奕勛
- 當事人漢鑫實業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對被告準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71號原 告 漢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對被告準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7,0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顏督訓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