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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蕭一弘

  • 當事人
    林葉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77號 原   告 林葉蓮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彬漢、大家樂農產品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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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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