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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77號

原告
林葉蓮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彬漢、大家樂農產品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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