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05號 原 告 忻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原告與被告盧儷生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