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虎(寧波)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550,057元,而原告民國108年8月2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之美金兌換新 臺幣賣出價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67,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9,090,305元(計算式:1,550,057×31.67=49,090,305,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4,0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