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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06號

返還寄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告
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虎(寧波)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550,057元,而原告民國108年8月2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之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67,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9,090,305元(計算式:1,550,057×31.67=49,090,3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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