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09號 原 告 薛蜜玲即浩宇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666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