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22號
- 原告
- 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素珍
- 被告
- 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泫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740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200元,應徵裁判費27,82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3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