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黃裕仁
- 法定代理人何憲昌
- 當事人采桔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憲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雯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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