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王奕勛
- 法定代理人江孟達
- 原告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1號原 告 達睿室內裝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元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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