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68號

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8號

原告
賀姿華
被告
林弘一

      林香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先位聲明:「(1)被告林香津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萬分之八十移轉登記予原告。(2)被告林香津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十二分之一中之萬分之八十移轉登記予原告。(3)被告林弘一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萬分之九十移轉登記予原告。(4)被告林弘一、林香津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備位聲明:「(1)被告林香津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萬分之八十移轉登記予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2)被告林香津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十二分之一中之萬分之八十移轉登記予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3)被告林弘一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萬分之九十移轉登記予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4)被告被告林弘一、林香津各應給付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5,000萬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請求禁止被告林弘一、林香津於108年9月1日起訴後,於上開房地及田賦上,設定不動產他項權利或為任何處分。其中先、備位聲明(1)至(4)部分之受給付對象雖有不同,但給付內容相同;且(4)部分係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至原告請求禁止被告於上開不動產設定負擔或為任何處分部分,係為達所有物返還之目的所為之附帶請求,亦不併算價額。

二、審諸上開聲明(1)部分價額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48,500元,其0.8%價額為34,920元。(2)部分價額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2989.9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5,600元,其1/42之0.8%價額為24,5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3)部分價額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53,911元,其0.9%價額為67,928元。基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7,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得就價額部分,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6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