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1號
- 原告
- 山水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欣
- 訴訟代理人
- 莊慶洲律師
一、上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7,235元(計算式:面積1951.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072/100000=1,257,23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按被告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