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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陳嘉欣

  • 原告
    山水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1號 原   告 山水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欣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一、上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57,235元(計算式:面積1951.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1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072/ 100000=1,257,23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按被告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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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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