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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1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14號

原告
MARKUS TREIBER
訴訟代理人
方道樞律師
被告
永順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歐元605,501.46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8年9月10日臺灣銀行歐元兌換新臺幣收盤即期匯率34.68計算,拆合新臺幣(下同)20,998,7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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