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0號
- 原告
- 靖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德川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瑞斌律師
- 被告
- 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座落在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及其上同段2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應有部分:全部),為原告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是原告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767 元【計算式:上開土地(26,700元/ ㎡×398.93㎡)+上開房屋750,200 元=11,401,6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4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