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30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告
靖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川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被告
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座落在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及其上同段2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應有部分:全部),為原告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是原告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767 元【計算式:上開土地(26,700元/ ㎡×398.93㎡)+上開房屋750,200 元=11,401,6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4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