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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2號

原告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
原告
億瑞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席凱
原告
陳塘維即宏有油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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