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2號 原 告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 原 告 億瑞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席凱 原 告 陳塘維即宏有油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77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