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0號

原告
鴻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家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8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