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0號
- 原告
- 鴻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宗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家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8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