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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3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3號

原告
林雍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根泰、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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