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林雍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根泰、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紀俊源